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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洪芝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对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报表填报等功能进行了升级,5月1日正式启用。小编梳理了变化情况,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填报流程
2019年5月申报期起,一般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按以下顺序填报:
二、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采集与查询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填写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模块采集,也可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进行采集。
特别说明
1、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填写声明。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经营期满3个月,且为一般纳税人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填写声明。
3、小规模纳税人及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纳税人不得填写。
4、纳税人每年只需采集一次,采集成功后,可选择提示信息中的“不再提示”,系统在一个年度申报期不再弹出此提醒。
特别说明
1、有效期起应为2019年4月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
2、有效期止一般为适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3、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最长不超过14个月。
4、填写的四项服务销售额>0,且全部销售额>0时, 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占比≤50%时,不允许保存。
5、本声明每个年度采集一次。提交后系统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下图所示:
用户可进行电子签章、确认及打印。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查询
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下增加“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信息”,展示纳税人已提交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信息,系统支持导出、打印。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表填报
1、废止表单
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主表栏次维持不变,第19栏计算办法调整如下: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2、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栏、第4栏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特别说明
1、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填报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2、旅客运输服务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3、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表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纳税人在系统中具有有效期内声明时,可填报本表“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第8行“本期发生额”列≤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10%+《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
温馨提示
大家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如有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纳税服务电话12366 ,我们已安排专人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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