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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日照11月5日讯(通讯员 孔羚源)薛某某是山东费县某单位的一名职工,10月9日上午,由于家庭矛盾的原因,心情不佳的薛某某约来同村的薛某一起喝酒消愁。下午两点多钟喝完酒,薛某突然临时决定开车去黄岛找大学同学玩,便驾驶着自己的雪佛兰轿车从费县上了高速。当行驶至日兰高速46公里莒县段时,薛某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等他方便后摇摇晃晃上车准备再起步时,被日照高速支队莒县大队的巡逻民警陈勇抓了个现形。经现场测试,薛某某酒精含量属于醉驾(超过80mg/100ml),按照程序规定,民警立即带薛某某去日照市中医院进行了抽血送检。经检测:薛某某的酒精检测结果为:18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危险驾驶罪。
10月30日,薛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薛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再取得驾驶证。下一步,薛某某还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10月31日,面对提审他的民警,薛某某在铁窗内流下了悔恨的眼泪,他说:“我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他人交通安全,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是极端的不负责任。”同时,他又说,幸亏在路上,我被你们巡逻民警查获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从这个角度讲,我真是一个“幸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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