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院公布5起典型“拒不执行”案例
来源:大众网 2017-08-11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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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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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作者:侯彦平 2017-08-11 15:38:00
大众网日照8月11日讯(记者 侯彦平)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构筑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法治日照、平安日照建设,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五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警示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的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追悔莫及。
一、贺照军、王文拒不执行裁定案
【基本案情】卢某与贺照军工伤待遇一案,经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贺照军向卢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165 047元。贺照军为逃避履行义务,与王文共谋,由王文更改贺照军在日照市某公司的工资发放账户。2013年11月19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贺照军在该公司每月的部分工资收入。王文在明知贺照军的部分工资被依法裁定扣留的情况下,仍按照贺照军的要求,将工资发放至更改后的账户,拒不履行义务,致使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执行法院无法执行贺照军的财产。
执行法院以贺照军、王文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3月11日,贺照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日,王文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贺照军与申请执行人卢某达成民事协议,取得了卢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贺照军、王文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积极参加者和实施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贺照军归案后与申请执行人卢某达成民事协议并取得了卢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贺照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贺照军躲避执行,转移财产,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隐瞒其有工资收入的事实,并在知晓法院裁定扣留其每月部分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与王文共谋更改其工资发放账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二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缓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二、张永胜、李涛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基本案情】黄某与日照某食品有限公司、张永胜、日照市岚山区润河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查封了润河公司的相关资产。后法院判决张永胜、润河公司对黄某的借款169.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永胜系润河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李涛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判决生效后,张永胜、润河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黄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润河公司的查封财产。经查,张永胜、李涛明知润河公司的相关资产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5年4月17日与第三人王某签订转让合同,将润河公司厂房、设备、水泥路等资产作价315万元转让给王某。润河公司的经营场所及查封财产,被王某的公司实际占有、经营、使用。
执行法院以张永胜、李涛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1日将李涛抓获归案,后张永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侦查阶段,李涛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执行款1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裁判结果】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永胜、李涛分别作为润河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有关资产其转卖给他人,变卖财产数量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张永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作案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涛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张永胜相比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永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李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限制处分权的强制措施的财产,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张永胜、李涛分别作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明知执行法院已将该公司的有关资产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变卖,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惩处。
三、杜秀平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基本案情】刘某因与杜秀平等人合伙纠纷,于2009年12月23日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莒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杜秀平等人在莒县东莒恒温库1号库内的苹果15万斤。刘某于2009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杜秀平付给刘某投资及分红款共计人民币117 130元。判决生效后,杜秀平未依法履行,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杜秀平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杜秀平于2010年4月将法院查封的苹果私自变卖,未将销售收入交到法院。
执行法院以杜秀平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2月4日,杜秀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2015年10月14日,杜秀平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共付给刘某现金112 000元,后由其亲属代为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秀平违反规定,私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杜秀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秀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由其亲属代为履行了判决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杜秀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杜秀平违反规定,私自变卖已被法院通过诉前保全程序查封的财产,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解勤伟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日照市东港区某村民委员会与解勤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解勤伟归还涉案土地并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判决生效后,解勤伟拒绝履行归还义务,该村民委员会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解勤伟拒不履行。
执行法院以解勤伟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将解勤伟抓获。后解勤伟在其家属配合下将涉案土地归还并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取得了该村民委员会谅解。
【裁判结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解勤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解勤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将涉案土地归还并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取得了该村民委员会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解勤伟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解勤伟在家属配合下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五、刘长来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刘长来与刘某系叔侄关系。2014年10月,刘长来的哥哥因交通事故死亡,刘长来领取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2015年1月14日,刘某起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赔偿款。法院判决,刘长来给付刘某赔偿款应得份额12万元。判决生效后,刘长来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刘长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责令刘长来限期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长来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12月28日对刘长来进行司法拘留,但刘长来仍拒不履行。
执行法院以刘长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刘长来向公安机关缴纳现金3 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长来一次性付给刘某共计人民币60 000元,并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来在其兄死亡后领取了42万元的赔偿款,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刘长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在案件侦查期间,刘长来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长来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刘长来获赔偿款42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2万元给付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长来立案侦查后,促使刘长来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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