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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原汁机一台被判处罚金2000元

来源:大众网   作者:梁作升   2017-07-28 14:02:00

大众网日照728日讯通讯员 梁作升201641719时许,家住东港区香河街道的聋哑人张某某,到日照市牟家电城一楼苏泊尔专柜处,盗窃苏泊尔SJYZ15原汁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944元。2016511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涉嫌盗窃罪,20165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监视居住,20161116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构成盗窃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张某某,19851110日出生,系聋哑人,东港区人民法院通知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天蓝律师事务所厉芳为张某某辩护。

援助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张某某后认为,张某某盗窃苏泊尔SJYZ15原汁机一台,价值1944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的规定,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援助律师以张某某系聋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法罪事实,系自首,已返还被盗物品,应当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为其辩护。

2017322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法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返还被盗物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采纳。以张某某犯盗窃罪,从轻处罚,判处其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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