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完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保障待遇
来源:大众网 2017-05-11 16:05:00
大众网日照5月11日讯(记者 陈鹏飞)11日上午,大众网记者从日照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完善了日照市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的有关保障措施,并将生育过程出现的并发症范围由原来的8类增加为26类。
二胎政策调整 保障待遇存有空白
国家二胎生育政策调整放开后,二胎生育人员增多且平均生育年龄偏大,生育并发症的人数及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也随之大幅增长。我市结合全民医保的保障现状,在国家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将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明确纳入保障支付范围,实现两项保障制度紧密衔接,将有效减轻生育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切实提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新政策未出台前,全市范围内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费用,主要是根据参保类别不同,享受不同的生育报销政策,保障范围还不够全面,保障待遇还存有空白人群。
无缝衔接 完善制度
经过医疗专家的多次论证,将生育过程出现的并发症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便于经办操作,由原来的8类增加为26类。具体并发症为: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妊娠剧吐、胎儿窘迫、死胎、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膜早破、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母婴血型不合、 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子宫破裂、宫颈裂伤、子宫内翻、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羊膜腔内感染、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产褥期抑郁症、产后尿潴留。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暂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以此引导和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责任。
企业(含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以此引导和强化企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责任。
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人员,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参照普通疾病医保报销规定支付。以此引导和强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觉意识。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分娩无生育并发症的,仍按《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文规定享受定额生育补助金500元;有生育并发症的,分娩医疗费与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合并计算,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普通疾病医保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不再享受生育补助金500元,报销金额少于500元的按定额500元支付。
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为减轻高额生育并发症参保人员负担,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职工8000元,居民12000元,其中农村贫困人口6000元)以上的,纳入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分别由职工或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普通病种限额结算流程结算。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改造启用之前,应于入院后48小时内持《日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见附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认定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普通疾病医疗费进行结算;在市外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的,应按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异地住院备案手续。其他人员按现行流程办理。
责任编辑: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