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4月26日讯(记者 牟泳锟)26日,记者从日照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安全出行,日照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即日起开展联合整治克隆出租车非法营运执法活动。
所谓“克隆出租车”,就是假冒出租汽车,外观与正规的出租车无异,涉案车辆多从二手车场买来,悬挂假号牌,使用伪造资质证件,达到非法营运目的。记者从交通运输局了解到,克隆出租车大多都是报废车辆改装或者是已退出营运的出租车,其车况、车貌较差,车内比较脏乱,司机服务卡、乘客须知等不全。同时,克隆出租车司机都会以计价器故障为由,无法打表。且未有营运资格证或以假充真,乘客要注意辨别营运资格证上的年审日期。再者克隆出租车司机通常不在车头摆放服务资格证或者将资格证反插,特别是当遇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司机故意加速驶离或者绕行避开。
由于克隆车多数都是出租车退出市场后,化身克隆出租车从事非法营运,外形真假难辨、违法案件多发、社会危险性大,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社会治安问题。在营运过程中,经常发生绕道、宰客以及抢道、超速、乱停车等违法行为;有时为逃避处罚盲目逃窜,不计后果,置乘客安全于不顾;无乘客意外保险,出现事故乘客没有保障;更有甚者,克隆车驾驶员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盗窃等违法行为。克隆车的存在损害了合法经营企业、司机的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出租车市场的经营秩序。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6条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同时,日照市交通运输局欢迎市民向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供克隆车违法线索。市民可以利用手机拍摄收集“黑车”的违法事实,拍摄时尽量拍清当事人的外貌特征、车辆的车牌号以及交易行为等。接到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对举报车辆进行依法处置。举报电话:8779187或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