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3月10日讯(记者 陈平平 实习生 陈宣阳)2016年日照市民李先生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住宅装修合同,总价格16.9万元。但装修接近尾声时,李先生发现装修未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做,双方各执一词、纠纷难解。在市消费者协会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互不追责。
据悉,李先生与某装饰公司约定三次支付装修款。当李先生家人查看装修进度时,发现有些合同规定该配置而未配置,有些未按合同要求做,家人对装修不满意,要求停止装修并退还部分装修款,双方由此发生消费纠纷。
市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家装合同。经调查了解,发现有些方面存在问题,有些方面存在误解。
李先生称厨房集成灶没按合同规定使用品牌,使用的是“三无”产品;而装修人员解释,厨房集成灶是按合同规定使用的品牌,并非“三无”产品。经调查,消费者所说的所谓“三无”产品标志,只是装修公司为宣传自己公司而张贴在厨房集成灶上的该公司注册商标。
经消协人员协调,双方达成一致。装修停止,但已装修部分仍然承担三包义务;装修公司不再收取李先生未付的后期尾款9000元,作为对其的补偿。双方不再追究其它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装修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家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助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