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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民购买品牌热水器 未出三包期竟自燃

来源:大众网   作者:陈平平   2017-03-07 13:51:00

大众网日照37日讯记者 陈平平20161018日,东港区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市民付先生的投诉,反映其在2013年购买的一台某品牌热水器。20161016号热水器突然自燃,热水器烧毁无法使用,没有其它的损失。

付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经销商表示该品牌热水器早已停止销售,无法更换新机,可给予1800元补偿。付先生表示当年购入热水器价格为3800元,三包时间是5年,未出三包期,希望能赔偿2600元。双方协商无果,遂投诉到东港区消费者协会。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通过调查了解情况。双方对热水器自燃没有提出异议,只对赔偿损失金额有分歧。经调解,经销商给消费者更换一台其它品牌价格为2700元的新热水器。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的电热水器在使用中自燃,属于产品缺陷引起的纠纷案例。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一般来说,产品缺陷可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

本案中,热水器没有标明产品安全使用期限,这也是目前家用电器产品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归属于产品指示上的缺陷。生产厂家也无法证明因消费者的使用不当造成热水器自燃。生产厂家不能免除对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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