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1月12日讯(记者 胡芳泰 陈鹏飞)众所周知,法律中对于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有着不少奖励政策,我省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应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然而,记者近日却接到一位日照市民徐女士的反映,称其退休后向企业索要养老补助近一个多月,企业仍拒绝支付。记者调查中发现,与徐女士有着类似遭遇的人员并不少,如何保障企业如期足额支付这部分养老补助,亟需相关部门加以重视。
员工从企业退休,却拿不到养老补助
日照市民徐女士1966年出生,育有一子,2010年前,一直做着自己的小生意,由自己缴纳养老保险。2010年开始,徐女士在日照岚桥富凯木业有限公司找了份工作,并在该企业一直工作到2016年退休。
徐女士不久前偶然听亲戚说起,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应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徐女士便到该企业的人事部索要这部分款项,却遭到了企业的拒绝。
“人事部的工作人员称没有这个先例,自己说了不算,只能请示领导,如果领导不同意发放这笔钱的话也没有办法,希望我们能理解。”徐女士的儿媳告诉记者,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30%计算,徐女士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约为16000多元,因为徐女士是该企业成立以来第一个退休的员工,人事部的工作人员一直以没有先例或者请示领导为由推脱,徐女士及其家人向企业索要了一个多月,仍然没有任何回应。
我省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养老补助由企业负担
记者了解到,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徐女士所要的养老补助,依据的是我省2016年1月22日最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既然条例已经规定的清清楚楚,缘何企业拒不履行呢?1月4日,记者来到该公司,保安在请示后表示不接受采访。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日照岚桥富凯木业有限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表示主管不在,无法向记者作出答复,待主管回后给记者回电话,但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该公司正面回应。
企业拖欠不少见,困难企业由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2009年退休后,企业一直不给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经过多次交涉,企业一次次承诺发放,可是拖到现在也没给。”2016年9月,一位胶州市民在网上发帖称。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企业职工在退休时都未领到这笔费用。
而对于这一规定的执行,一位企业人事专员向记者表达了另一层看法:“如今不少人员工作变动频繁,有的人在企业短短工作几年就退休,而这部分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补助却由企业来承担,有失公平。而且一些私人企业根本无力支付,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是否该由政府来承担呢?”
记者了解到,因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省政府办公厅又于2010年9月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通知》中还提到,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该如何有效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到位?不仅应靠职工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管理部门更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