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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

来源:大众网   作者:胡芳泰 张宝华 胡科刚   2016-12-27 16:28:00

大众网日照12月27日讯(记者 胡芳泰 通讯员 张宝华 胡科刚)2016年12月27日,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崔恩奎、王民昌、牟宗军、吴金龙采用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抢劫犯 崔恩奎,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日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1998年9月17日下午,罪犯崔恩奎在日照市玻璃厂其宿舍内,与哥哥崔恩鸿(已判刑)饮酒时提议抢劫,崔恩鸿表示同意,并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当日20时许,二人在日照市石臼街道林家滩附近欲搭乘只有司机一人的出租车,并在寻找作案目标的过程中向司机询问如何挂档等驾车事宜。约23时许,二人骗乘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华利牌面包车驶往日照市岚山区方向。当车行驶至该区虎山镇于家官庄村附近的一条土路上时,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崔恩奎叫停车辆,向刘某索要财物,并拿出事先准备的木棍击打刘某,刘某弃车逃往路边的地瓜地,崔恩奎、崔恩鸿先后下车追赶。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崔恩鸿帮助崔恩奎控制刘某,崔恩奎先后使用木棍、石块猛砸刘某的头部等处数下,致刘某颅脑损伤死亡。崔恩奎、崔恩鸿欲将出租车开走,但因驾驶技术所限及出租车屡次熄火而未果,二人从车内搜得70余元现金并打扫车上痕迹后逃离现场。2013年6月15日,罪犯崔恩奎还将虎山镇梭罗树村村民梁某打至轻伤。

罪犯崔恩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罪犯崔恩奎结伙抢劫,在抢劫中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在抢劫负案在逃期间,因琐事伤害他人,均应依法严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崔恩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崔恩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崔恩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强奸犯 王民昌,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莒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4年11月5日晚,罪犯王民昌酒后产生强奸本村独居妇女赵某某之念。次日零时许,为避免行踪被监控录像拍摄,王民昌将安装于自己家中的全村监控录像终端设备关闭,随后来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王家湖村赵某某家。王民昌翻墙入院,踢开堂屋门进入室内。赵某某被惊醒并呼救,王民昌上前将赵某某打倒在地,又扼掐赵某某的颈部、击打赵某某的头面部,致赵某某昏迷后对赵某某实施奸淫,但因自身原因未得逞。恐赵某某清醒后呼救,王民昌朝赵某某的双肋猛踢数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罪犯王民昌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罪犯王民昌酒后强奸本村独居老人赵某某,在强奸过程中致人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民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民昌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王民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犯 牟宗军,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日照市人,初中文化,加油站职工。

罪犯牟宗军与被害人林某、李某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岚桥石化加油站同一班组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牟宗军明知林某已婚而暗恋林某。2014年7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三人在夜间值班时,牟宗军认为林某对其态度冷淡,便在加油站收款亭内与林某发生争吵。之后,牟宗军到该加油站厨房拿一把菜刀别在腰上。期间,林某将收款亭门从内部插上,牟宗军踹开收款亭门,进入收款亭继续与林某争吵。后林某从收款亭内跑出,牟宗军在加油站东侧追上林某,用菜刀连续砍击林某颈部、头部等部位,致林某左颈总动脉、左颈外静脉断裂导致大出血当场死亡。李某见状上前劝拉牟宗军,牟宗军又持菜刀连续砍击李某头部、颈部等部位,致李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牟宗军自杀未果,并拨打110报警。

罪犯牟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牟宗军暗恋有夫之妇被害人林某,因认为林某对其态度冷淡而心怀不满,持菜刀连续砍击林某和阻止其行凶的被害人李某的要害部位,致二人死亡,性质恶劣,手段极为残忍,应当判处死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牟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牟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犯 吴金龙,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2010年底,罪犯吴金龙与被害人刘某在日照市打工时相识,后同居。2013年上半年,刘某因家人反对向吴金龙提出分手,吴金龙未同意。同年11月,吴金龙外出打工并返回日照市,怀疑刘某与其他男子交往。同年12月6日16时许,吴金龙来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荟社区与刘某的租房处,发现刘某和被害人田某某同卧一床,气愤之下产生杀害田某某的念头,遂持租住房内尖刀捅刺田某某的颈部等处数下,致田某某左侧颈总动脉、左侧颈内静脉及气管断裂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又产生杀死刘某的念头,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等处数下,致刘某心脏、肺脏、小肠及肠系膜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作案后,吴金龙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罪犯吴金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吴金龙因与被害人刘某存有感情纠纷,见刘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同卧一床而心生怨恨,为泄愤持刀捅刺二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吴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金龙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吴金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韩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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