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12月6日讯(记者 胡芳泰 通讯员 梁作升)朱某某受雇于日照市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1月7日,在金桥物业管理的辖区日照市灯塔广场清洁路面卫生时,被镶嵌在木栈道上的螺丝绊倒摔伤,致其髌骨骨折。
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各项经济损失9163.13元。出院后,朱某某多次找金桥物业协商赔偿事宜,金桥物业都以未曾雇佣朱某某在本公司工作,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拒赔。
2014年11月26日,索赔未果的朱某某来到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证明,朱某某与金桥物业形成雇佣关系,且朱某某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摔伤的,根据有关规定,金桥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朱某某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其诉讼,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某与金桥物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于2015年2月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金桥物业赔偿朱某某各项经济损失的60%,即5497.88元。
金桥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4日,朱某某因上述伤情再此入院,作左髌骨骨折术后内固定装置取出术,花费医疗费8497.36元,城镇医疗保险报销5391.15元。余款找金桥物业索赔,金桥物业拒赔。
2016年4月11日,朱某某第三次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志杰为朱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案后,经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 朱某某与金桥物业存在雇佣关系,朱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被摔伤,该事实已经由生效的(2015)日民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朱某某在前次治疗时,采取了左髌骨骨折手术,术后在朱某某体内安放了固定物。从朱某某本次住院治疗项目来看,主要治疗内容为“左髌骨骨折术后一年内取内固定”,能够证明朱某某本次住院与在金桥物业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民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朱某某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应当有金桥物业承担60%。
2016年4月12日,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朱某某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金桥物业赔偿住院医疗费等损失4016.63的60%,即2409.98元。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在审判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金桥物业赔偿朱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2400元 ,于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交付给朱某某,该案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受援人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朱某某是一位近八旬的老人,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三次法律援助。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援助律师没有因为案件标的小而敷衍了事,而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这项政策真正落实基层,使受援人充分的认识和体会到法律援助的真诚关怀和法律援助的救助力量,是法律援助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该案通过三次法律援助,为其索赔经济损失,让受援人感受到社会温暖,该得到了受援人的高度赞扬。法律援助承办人付出的辛勤和汗水得到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