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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启动快处快赔机制 轻微交通事故适用

来源:大众网   作者:牟泳锟   2016-10-28 16:31:00

大众网日照1028日讯记者 牟泳锟)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快处快赔工作的开展,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方便事故当事人,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快处快赔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范围、时间和处理方式,规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适用快处快赔。

适用自行快处快赔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范围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各方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轻微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

适用自行快处快赔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

2016111日起,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道路上,每日7301730(夏季时间:700-1930)发生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当事人自行快处快赔。其它时间发生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中队民警就近快处。

适用自行快处快赔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方式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电话引导下,采用自行协商或微信系统等方式自助快速处理,自行到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进行“一站式”理赔。

日照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服务大厅地点:日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与重庆路路口东200米道路北侧)院内3号楼一楼。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咨询电话:0633-3662122;7968001                               

        

附:日照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须知

2016111日起,我市市区将全面推开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依托在上海路设立的日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凡发生在市区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快处快赔相关规定,自行固定证据,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到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办理快赔事宜,交警、保险不再勘查事故现场。

现对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有关规定详解如下:

1、适用快处快赔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范围有哪些?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各方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轻微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

2、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业务适用哪个时间段?

2016111日起,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道路上,每日7301730(夏季时间:700-1930)发生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当事人自行快处快赔。其它时间发生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中队民警就近快处。

3、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和保险理赔中心服务大厅在哪里?

日照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与重庆路路口东200米道路北侧(威亚发动机厂对面),保险理赔中心服务大厅在院内3号楼一楼。

4、怎么联系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

方法一:直接拨打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电话:0633-36621227968001

方法二:通过110122114咨询联系电话

方法三:关注“日照交警”官方微信

方法四:浏览日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信息网

(网址:www.rzjjsgcl.com

5、在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处理交通事故有什么好处?

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全市24家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法庭、道路交通事故仲裁、财产损失评定等部门全部进驻服务中心,事故当事人走进一个门,办妥所有事。

6、对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也可在公安交警部门电话引导下,采取自行协商或微信系统等方式自助快速处理,相约2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进行“一站式”理赔。

7、什么是自行协商快处?

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成因及事实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拍照(事故现场前方、后方、接触损坏部位、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等)固定证据,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共同填写《日照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并分别签字;无《记录书》的,应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各方当事人共同核对后签名确认;然后相约2个工作日内一同前往保险理赔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快速理赔事宜。

8、什么是微信快处系统自助快处?

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成因及事实无争议的,可以关注日照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快处系统,自行记录并上传事故信息,根据系统引导自助处结事故,收到系统回复的确认短信后,相约2个工作日内一同前往“理赔中心”保险理赔服务大厅办理快速理赔事宜。

9、什么是电话引导快处?

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电话报警或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的,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理赔机构不再到事故现场勘查。122接警员或保险理赔员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或者使用微信快处系统自助处理;

现场处置结束后,当事人凭快处系统的确认短信、《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相约在2个工作日内一同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车辆核损、保险理赔事宜。

10、对适用快处快赔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不按照规定办理,有什么后果?

对适用快处快赔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而拒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将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保险理赔人员不按规定到现场查勘,造成交通堵塞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警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保险公司查勘车辆的驾驶人进行处罚。

11、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怎么办?事故当事人应当共同约定时间,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服务大厅,由值班交通警察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划分事故责任,然后由相应保险公司进行快赔。

12、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13、一方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怎么办?

由受害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代位赔偿。然后,代位赔偿的保险公司再依法追偿。受害方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追偿事宜。

14、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怎么办?

当事人可向日照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633-8778630)。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规定进行协调处理,要求投保公司履行赔付责任,并对不诚信保险公司进行行业通报,向社会公开。

15、自行撤除现场时的步骤或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生事故撤除现场的6个步骤:停车→开启双闪灯并设警示标志→报案(也可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到快处快赔中心报案)→查验各方合法证件→对事故现场和证据进行拍照→微信上传→撤离。

需要注意的是,在去往“快处快赔中心”的途中,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并且在到达“快处快赔中心”处理以前,不得对碰撞部位进行维修。

16、不取证行不行,如何自行对现场取证?

不取证不行,因不取证将无法准确认定事故事实和责任。取证时,可以用手机或照相机对事故现场方位、全貌和车辆碰撞部位进行多角度拍照,互留联系电话,并通过拍照或文字形式记录各方驾驶证、行驶证、所属保险公司等信息,或者按照“日照交警”官方微信的引导逐步拍照取证。

17、认为快处快赔处理得不合适,该怎么办?

对快处快赔中心工作不满意可以投诉,投诉电话122或者3662122。如对快处快赔工作有其他意见或建议,可以直接拨打快处快赔中心电话或者1223662122提出,也可登录日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信息网,在“我要说说”专栏中提出。(网址:www.rzjjsgcl.com

18、快处快赔是否会强制在指定地点修车?

不会的,车辆维修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事故车辆在“理赔中心”定损完毕后,当事人自主选择事故车辆修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修理企业。

19、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应标划现场或者拍照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三)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

20、有哪些情形,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一)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发生单方或一方当事人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21、快速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按照哪些原则划分事故责任?

双方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十七)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的;

(十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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