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9月21日讯(记者 胡芳泰 通讯员 梁作升)朋友五人相约喝酒,怎料出现意外事故,日照刘某醉酒后驾车身亡,4位朋友因未尽提醒、劝阻、看护、照料、护送、通知等义务,被刘某父母告上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4人每人承担1.2万余元赔偿。
2014年7月份,日照经开区的刘某联系奎山街道的朋友郭某某,刘某得知郭某某的朋友丁某某、徐某某、高某某正在郭某某家吃饭喝酒时,立即驾车于12时50分左右赶往郭某某家中,主动提出喝啤酒。酒后,随丁某某、徐某某、高某某到付疃河游泳。
在付疃河游泳40分钟后,刘某驾车离开,14时10分,刘某无证醉酒驾驶轿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付疃河桥东侧、付疃河北侧土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付疃河内,当场死亡。
2014年8月5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4年10月16日,刘某的父母到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经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 刘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亦有控制义务,刘某饮酒应当注意适时有度,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清醒的认识。
在饮酒前明知自己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而未能控制自己的饮酒量,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预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郭某某在刘某饮酒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未尽到提醒、劝阻、看护、照料、护送、通知等义务,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对刘某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应当认定其存在间接故意的过错。
根据刘某死亡的原因,能够认定郭某某的过错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过错较小。丁某某等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判断出刘某已达到醉酒状态,不但没有劝阻刘某下河游泳,而且无论是否知道刘某驾驶车辆,在刘某离开时,未尽到协助、照顾、劝阻等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当认定存在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刘某的死亡原因,能够认定丁某某等三人的过错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过错较小。
2014年10月18日,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刘某父母以郭某某等四人为被告向日照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额的30%,即179541.9元。
法院经过四次开庭审理、追加被告等,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依法判决郭某某等四人每人赔偿刘某父母刘某某、徐某某经济损失12269.46元。
今年1月6日,丁某某等四人不服日照经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日照中院提起上诉。
日照中院于2016年5月13日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于6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