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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调整为每人55元

来源:黄海晨刊   作者:   2016-07-19 10:44:00

  7月15日,记者从日照市人社局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职工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调整2016年度职工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将职工大病保险2016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55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划拨5元,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每人划拨50元,参保个人不缴费。

  对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规定支付期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累计超过80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报销,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10万元部分报销 7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报销 85%,个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据了解,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了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大减轻了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避免了因病返贫情况的发生。

  此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确定居民大病保险2016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52元。对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规定支付期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累计超12000元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报销,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000(含12000元)—10万元部分报销 50%;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报销 6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部分报销 65%,个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30万元。

  日照市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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