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5月24日讯(记者 郑云歌 通讯员 李成 石勇)为解亲戚燃眉之急,张某好心帮其从银行贷款,岂料亲戚竟将抵押给银行的货船私自转卖他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多次催讨无果,张某一怒之下纠集多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货船抢回,并对船上的船员进行非法拘禁,最终,因维权不当,自己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2016年3月,日照开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等非法拘禁案一审宣判,张某等多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
张某是江苏连云港人,从事船舶运输工作。张某的亲戚于某是盐城人,因缺乏资金无法在连云港当地银行贷款,于某就将其名下的船过户到张某名下,用该船作抵押以张某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归二人使用,二人签订共同归还银行贷款协议。2015年,因经济效益不佳,张某、于某无法正常还款,银行开始找张某催收贷款,而此时,张某联系于某归还贷款却始终联系不上,后来听说于某私自把船卖给了周某,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为要回其认为自己所有的货船,经多方打听,终于发现该船的下落,欲抢回货船以维权。2015年5月16日,张某等多人乘坐快艇拦截该货船。张某等人持斧子、棍棒,采取言语恐吓的手段控制该船后,将船上的8名船员集中控制在船舱内进行非法拘禁,持续时间长达40余小时。为防止船员对外联络,张某还扣留了所有船员的手机,并对货船主管林某进行殴打。该船抵达日照开发区某码头后,张某将船员全部赶下船,8名船员到开发区臧家荒边防派出所报案,后张某等人到臧家荒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
检察官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禁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谓拘禁,就是以强制方法使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行动的自由。本案中,即使货船确属张某所有,为要回货船而纠集多人手持斧头、棍棒,限制船舶作业人员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发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了讨债,债权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拘禁、绑架等,使原本应该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的维权行为因手段违法而变成犯罪行为。“欠债还钱”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维权”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而应通过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理性合法途经,否则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