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2月24日讯(通讯员 梁作升)2010年3月至2015年2月,日照男子周某兴以出卖为目的,在潍坊市等地多次为四川籍务工人员居间介绍,实施拐卖儿童作案18起,向他人贩卖出生的婴儿19名。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周某兴犯系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周某兴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兴犯拐卖儿童罪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通知,以周某兴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为由,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5年12月3日指定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朱先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案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周某兴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的起点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某兴拐卖儿童3人以上,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周某兴的犯罪情节没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也在十年以上,但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2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人周某兴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被告人周某兴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2016年1月2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兴犯系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