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 大众网主站 | 广告服务 | 投稿|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日照新闻

日照男子因看家狗突然窜出摔伤 狗主人赔偿二万

来源:大众网   作者:梁作升   2016-01-29 16:31:00

大众网日照1月27日讯( 通讯员 梁作升)疏于管理的看家狗撞倒骑摩托车的路人,导致对方全身多处受伤,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为其争取到了两万余元的赔偿金。

2014年12月29日,原告王某军驾驶摩托车路过被告孙某、刘某某的养牛场时,被养牛场院内突然窜出的一条狗撞倒在地,导致原告原告王某军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左小腿皮肤擦挫伤、右小腿皮肤擦伤。原告王某军在日照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1天,于2015年1月19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26055.34元。

2015年7月28日,王某军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给予王某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给予法律援助。

律师接案后,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要想胜诉,必须证明谁是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证明是由于狗的原因对原告造成了伤害。援助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案发后,被告孙某曾经找村两委领导帮忙调解与原告王某军的纠纷,虽然孙某没有直接承认是他的狗撞了原告王某军,但愿意赔偿2000元,这充分说明造成原告王某军摩托车摔倒的是被告孙某、刘某某养牛场散养的看家护院的狗。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依法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孙某、刘某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明知狗具有危害性,却疏于管理,造成原告王某军受到伤害,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王某军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王某军向人民法院申请伤残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王某军构成10级伤残。

2015年7月30日,王某军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以孙某、刘某某为被告,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孙某、刘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2324.75元。

2015年8月27日和2015年12月14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摩托车摔倒与狗从被告养牛场窜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被告对自已的狗疏于管理,并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无车辆驾驶证驾驶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有很大过错,故对自己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级双方对损害后果的产生的过错程度,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孙某、刘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782.27元。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韩依晓
分享: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