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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人大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源:黄海晨刊   作者:   2015-12-24 15:05:00

    12月23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设立承担立法工作职能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标志着日照地方立法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我市自12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对启动地方立法工作作了安排部署,要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地方立法工作任务。

  日照新设立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根据落实情况提出实施及调整意见;根据年度立法计划,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研究,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承办市“一府两院”、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承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日常联系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设立后,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加快建立地方性法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机制,开展地方立法需求调研,并建立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选拔培养一支有法律专业知识、法治实践经验的立法工作队伍。同时,市人大还将依托市内高校和省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建立立法专家咨询库,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为理顺工作机制,会议还研究决定,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仍承担对内务司法部门的监督工作职能。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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