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成果,不断提高医疗待遇水平,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市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医保待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有8项,下面直播日照记者带您细细解读。
1、2016年提高了哪些医疗待遇?
答:提高了2项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在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卫生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报销额由150元提高到200元。二是在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的二级医院,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基本药物80%)。
2、2016年度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在校学生呢?
答:201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成年160元/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在托儿童)90元/人。
3、2016年外市户籍居民在我市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
答:2016年,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相同。在集中缴费期内按照160元/人的标准缴纳,不需要再缴纳财政补助部分。
4、2016年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答:2016年,居民可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共14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白血病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高血压病Ⅲ期、苯丙酮尿症。
5、怎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答:自2015年起,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分2种方式办理。一是2015年7月份之前的市内大病费用需到就诊医院补报,7月份之后的市内大病费用,出院时和基本医疗一并在就诊医院即时报销;二是市外联网医院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在联网医院即时结算,大病费用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处报销;市外非联网医院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部分和大病一并到参保地医保处报销。
6、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变化?
答:重新设置了意外伤害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
7、什么时间是集中缴费期?错过集中缴费期怎么办?
答:每年9月1日-12月25日为下一年度的集中缴费期。自2016年度起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加医保除了需要缴纳当年度的参保费用外,还必须补缴自2015年度以来欠缴的参保费用。
8、2016年新生儿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随母亲享受医保待遇。
【特别提醒】
1、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将无法核实患者身份和异地住院情况,市外就医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
2、无法提供住院发票原件的,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