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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大病保险最高补偿提高至30万元

来源:黄海晨刊   作者:王帅   2015-07-21 11:33:00

本报讯(记者 王帅) 7月20,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520),对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不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015年度,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中,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有所扩大。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基金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以下部分,纳入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其他需患者个人全额自费的项目部分,不纳入合规医疗费范围。

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为8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10万元以上(10万元)的部分给予85%补偿。

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限额提高。2015年度,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11231

此外,实现有序衔接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对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超出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享受。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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