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3月9日讯(见习记者 刘有杰 通讯员 李桂英 张强 刘忠亭 郑青 李芳京)9日,日照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开2014年十大典型投诉案例,涉及到购车纠纷、楼房装修等市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揭露违法经营者、教育经营者同时,提示消费者注意消费陷阱,加强维权意识。
一、家装产品样品有差别 消协调解解烦忧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份,日照市消费者张某在某品牌家居专卖店看中了一套整体厨房及家居用品,经过跟老板沟通了解并看了该店摆放的样品后,预交了1000元定金,预订该店的整体厨房及油烟机、煤气灶,并口头约定整体厨房按样品制作,约计1.5万元。
8月份,该店给张某家安装了整体厨房,油烟机、煤气灶也运到了张某家。可张某发现安装的整体厨房与当初看的样品有差别,且对工艺也不满意,要求退货。双方协商未果,于9月份投诉到日照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日照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约双方到消协办公室当面协调处理。
第一次协调,双方分歧很大,争执焦点在整体厨房是量身定做,一旦拆除就成废料,无法再重新使用。双方互不相让,经消协人员耐心说服后,让他们回去冷静思考两天再做决定。第二次再当面协调,消协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
消协认为:作为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并按照双方约定提供产品。本案中,由于订做的整体厨房与样品不一样,不符合约定,应当按要求履行约定,修理重作或退货;张某虽然发现了订购产品与样品不一样,但没有及时在整体厨房安装时提出更换,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认真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已安装的整体厨房因是量身定做,按7.5折打折付款,未安装的油烟机、煤气灶原样退回,张某一次性付清货款,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交纳定金预定产品,而经销商没按约定提供产品而引起的消费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时尚新衣藏隐患 依法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5日,消费者徐某在本市一家大型商场购买了一件某品牌上衣,消费230元,回家穿着导致皮肤出现过敏症状,整个上身皮肤出现红斑。徐某随即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证明,是衣服导致皮肤过敏,衣服上有喷漆,内饰有蕾丝。徐某拿着医院诊断去找商场,要求商家赔偿,几次协商不成,于2月21日投诉到日照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当即电话通知商场客服、该品牌服装供货商和消费者,约三方到市消协办公室当面协调。
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应情况属实。但服装供货商坚称该服装有厂家的出厂合格证,不承认是该服装导致过敏,并声称这种衣服不能贴身穿着,拒绝退换。消费者拿出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提供了穿衣服前后的照片对比。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检查了该衣服的吊牌说明书,发现说明笼统,并没有商家声称的不能贴身穿着相关提示,当场对商场客服、服装供货商予以说明,并依据法律耐心细致地作了调解。最终,在消协人员的努力下,商场客服及服装供货商同意给消费者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1000元表示慰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不明晰,导致消费者自身权益受损害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徐某因穿着所购买的服装导致过敏,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挑战霸王条款 依法合理维权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1日,东港区消费者王某,在济南路一ktv欢聚。结账时,该消费者出示了该店6折的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双十一也不能打折。王某只能按每小时128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256元。离开后,王某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投诉到东港区消协。
【调解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王某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6折结算,退还王某102.4元。
【案例评析】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类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