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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18个山系成禁采区 不得批准新的挖山采石项目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5-01-21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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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0日讯(记者 侯彦平) 20日,记者获悉,《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经日照市政府研究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日照市18个重要山系被划为禁采区,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山采石、矿山关闭、荒山绿林、森林经营等活动,应该遵行该办法。

    据介绍,该办法中所称山体,是指25°以上的坡地和海拔100米以上的山头;所称植被,是指附着在山体上的乔木、灌木、草本植物及苔藓植物,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对辖区内的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按照该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划定资源远景区、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适时调整扩大禁采区。从2月1日起,日照市18山系被划为禁采区,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划定的重点生态区域和水源地上游保护区域。禁采区内一律不得批准新的挖山采石项目。

    涉及林地的挖山采石项目,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对禁采区内正在进行的挖山采石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限期依法予以关停;对禁采区以外到期的挖山采石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再延续,拒不执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开采规划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另外,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循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则。矿山开采涉及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执行林业部门前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必须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部门审核;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已灭失的破损山体、废弃矿坑编制矿山恢复规划,组织完成山体恢复任务。

    按照“谁批准、谁组织,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采矿企业制定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监督采矿企业完成闭坑后的采矿坑恢复治理任务。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落实飞机喷药防治、生物防治、药物防治等综合防控措施,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按照本方案要求,下一步日照市将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生态造林,鼓励部门单位建立造林绿化基地,倡导市民开展认建认养,积极参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对防护林地、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应当全面落实封山育林措施,设置封山育林标志提高绿化水平;防护林不得进行商业性采伐,不得将防护林改造为经济林、用材林。不得采挖防护林内的大树、古树名木。

    对于非商业性采伐防护林的,应当编制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对于公益林林地、林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出租 、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转让。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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