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统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郑云歌 2014-12-11 09:51:00
大众网日照12月11日讯(记者 郑云歌)12月11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日照市政府于近日出台《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中首先统一了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统一设定了缴费档次,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自2014年5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在待遇享受条件方面,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据农保处工作人员介绍,《意见》还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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