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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用商标牟利被举报 被判处罚金18万元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2014-11-24 14:21:00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安丰阳 王阳)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马洪(化名)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40岁的马洪在未经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获取不当利益,私自购进带有“希努尔”、“SINOER”商标的吊牌、领标等辅料,委托他人加工或自行组装带有上述商标的衬衣、腰带、领带,并将这些产品通过物流公司出售到山东省境内多家服装店,涉案金额高达36万余元。

  当他销售给五莲的客户时,被希努尔男装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发现,到公安机关举报。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洪未取得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私自组织加工生产并销售该公司所有的“希努尔”、“SINOER”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马洪系初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洪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今年10月,被告人马洪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五莲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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