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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公司广告宣传用“哆啦A梦” 涉嫌侵权被告

来源:黄海晨报   作者:   2016-05-30 10:37:00

  企业进行广告宣传中,若使用的作品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日前,日照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样一起案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因使用的美术作品涉嫌侵害他人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被权利人起诉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哆啦A梦》漫画及《哆啦A梦》电视剧深受少年儿童的喜爱,本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了电视剧《哆啦A梦》名称、标记、设计、标识、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人物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的授权。

  之后,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使用了《哆啦A梦》人物形象进行宣传广告使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经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使用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哆啦A梦》人物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经法官与双方进行沟通,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适当赔偿,案件调解结案。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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