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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法院审理全区首起食品安全犯罪案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4-09-12 13:53:00

    本报9月11日讯(见习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高阳 张贵秀)“90后”男子张某某为赚黑心钱,协助亲戚到岚山区收购死猪,在销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贩卖该批死猪的安某、刘某某也被绳之以法。这是岚山区法院审理的全区首起食品安全犯罪案。

    家住临沂市临沭县的张某某有一辆面包车,平时以开车给别人送货为生。舅舅和表哥偶尔让他帮忙运送从外地收购来的死猪,因为赚钱容易,张某某未拒绝,并积极参与。2014年1月22日晚上,张某某驾驶面包车再次协助舅舅和表哥(另案处理)来到岚山区巨峰镇,从安某、刘某某处收购了78头总重约4800余斤死因不明的死猪,打算销往临沂市一处死猪加工窝点 。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落网。随后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安某抓获,刘某某于同年1月25日到巨峰派出所投案。

    据介绍,今年34岁的安某和65岁的刘某某平时就以收购、贩卖死猫、死狗、死猪为生,曾经好几次销售死猪。刘某某还曾经兜售诱捕猫狗的毒药,于2009年2月因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判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安某、刘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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