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评选活动通知
来源:岚山大众网 2016-10-08 10:59:00
大众网日照10月8日讯(记者 张钰悦)记者从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倡导诚信经营的价格理念,维护正常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岚山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日照市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评选活动。请各单位根据评选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评选方案
附件:
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评选方案
一、评选条件
评选活动依据《日照市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评选标准》实施,评选对象不分隶属关系,不受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限制,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均具有参评资格。
(一)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开业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力,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四)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物价员,有健全的价格管理制度,运转正常;
(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标价(公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价格投诉;
(七)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规)经营行为。
二、评选方法步骤
“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评选活动,由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组织实施,评选活动分申报、初审、评审、公示、审定、表彰等步骤,使评选出的“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真正起到示范作用。
(一)申报。凡自愿申报参加“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评选的经营者,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日照市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申报表,报区发改局(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初审。区发改局依照参评条件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名单后,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评审。采取公众评选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各区县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四)公示。对拟入选的“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名单,通过市物价局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为7天。
(五)审定。在公示期满后,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综合各方面反馈意见,最终确定“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名单。
(六)表彰。对获选的“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三、参评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参评申请须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提出,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发改局。电子稿发至邮箱:rzls12358@163.com。联系电话:2602269,联系人:张召花。
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日照市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申报表;
2、申报单位价格管理制度;
3、近两年来开展明码标价及价格诚信工作的情况总结。
四、具体要求
(一)要把开展“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评选活动作为建设“诚信岚山”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参与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评选活动顺利进行。
(二)实行严格把关动态管理。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定,严把评选关。对已获得“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每年组织一次审验,如果经营者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一律取消“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称号,收回相应的证书和牌匾,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其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建立“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档案机制。要建立信用档案,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记录“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的基本情况和价格诚信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实行有效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四)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增加参评单位负担。
日照市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点)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法 定 代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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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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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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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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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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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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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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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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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物价局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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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10月12日前报
考评内容 |
分数 |
扣分标准 |
得分 |
1、遵守价格政策法规,无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
10分 |
发现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每次减2分,影响大的减3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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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
10分 |
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行为的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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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做到定价有据,真实合理 |
5分 |
发现违反规定定价的,每次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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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两年来未受到价格行政处罚记录 |
10分 |
有价格违法的,根据情节减2分至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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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
10分 |
每漏标一个减0.5分,标价不准确的每个减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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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部实行明码标价,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也不在没有对标价签(价目表)作相应调整情况下低于标明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
10分 |
标价之外加价销售的每次减3分,标价投诉每次减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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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按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说明降价原因,并保留降价前30天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
5分 |
降价不使用降价标价签,每个减0.5分,不说明降价原因每个减0.2分,无降价有关资料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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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或核准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 |
5分 |
不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每个减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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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不规范的标价用语或促销用语 |
5分 |
用不规范的用语每条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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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领导分管价格工作,配备专(兼)职物价员 |
5分 |
无领导分管价格工作减3分,无专(兼)职物价员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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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物价员岗位责任制,有定调价程序、明码标价管理、价格折扣审批以及内部价格监督与奖惩等价格管理制度 |
5分 |
无有关价格管理制度的每少一项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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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各项定调价资料以及记录齐全 |
5分 |
定调价资料以及记录不全的减1至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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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营场所设有消费者投诉办公室或设有投诉箱,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和内部举报电话 |
5分 |
经营场所没有设消费者投诉办公室或设投诉箱的减3分,不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和内部举报电话的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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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完善的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价格投诉 |
5分 |
无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减2分,对消费者投诉处理不好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减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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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遵守职业道德,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价相符,计量准确,交易公平 |
5分 |
不遵守职业道德减1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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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