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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蟊贼弹弓砸车窗,疯狂盗窃二十起

来源:岚山大众网   作者:王福鑫 王文玉   2016-08-08 13:51:00

大众网日照8月8日讯通讯员 王福鑫 见习记者 王文玉在热播电视剧《余罪》第二集,主人公余罪“抓获”了一名用弹弓砸别人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的蟊贼,实际上,这种盗窃场景在现实生活早已上演。近日,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这种方式疯狂盗窃二十余起的蟊贼梁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多起报案无头绪,侦查员心急如焚

“嗞……!”在日照市岚山区巨峰派出所,一阵急促的刹车声响起。

 2015年10月12日中午13时47分,值班民警小李正准备着手下午的工作,听到刹车声,连忙跑到院子里,发现是一辆银白色的奇瑞牌轿车,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一边下车,一边喊着“我要报警!我要报警!”这时小李才注意到这辆车的右后窗户整张玻璃都没有了。经了解,这个姓范的小伙子车玻璃被人用弹弓砸破,车里的男式皮包等财物被盗。

2015年11月15日和18日,巨峰派出所小李又先后两次接到群众报案,报案内容和上次报案内容如出一撤,这两起案件中,被害人均提到案发前有个骑白色踏板摩托车的很瘦的人曾在现场出现。小李感觉到这些案件不是孤立的案件,之间很可能有一定的关联。

“犯罪嫌疑人三次轻易得手,应该不会收手。” 刑警大队接到本案后,侦查员小万这样判断。

然而,开始侦查后侦查员发现,除了被害人材料,其他侦查取证工作远比想象中要难。侦查员对案发现场周边进行走访摸排,查看了包括现场和现场周边的大量的监控资料,均没有发现有价值的能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侦查员心急如焚,但除了被害人报案时提到的犯罪嫌疑人及其通工具的一些特征外,案件丝毫没有进展。

 2015年12月份,在岚山区黄墩镇、高兴镇又接到多起类似报案。

天网之下现原形,多行不义必自毙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12月19日的一次报案,该起报案中,姓孙的被害人提供了一段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视频显示,当日15时40分28秒至15时40分40秒,在被害人经过一段土路时,在路边有一较瘦的青年男子头戴粉色头盔,深色上衣,浅色裤子,低着头在摇晃着一辆白色踏板两轮摩托车,这段视频中显示的男子及其交通工具与侦查员已经掌握的情况一致,可惜的是,这段视频中犯罪嫌疑人脸部特征还不够清楚。

2016年1月2日,岚山区黄墩镇派出所再次接到四起类似报案,侦查员为犯罪嫌疑人的疯狂感到吃惊,但也越来越觉得必须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侦查员继续对案发现场前后的所有视频进行查看,功夫不负有心人,侦查员的辛勤劳动终于有了回报。在对黄墩镇秦家滩井村的一起报案进行查证时,侦查员在黄墩派出所治安监控中发现当天11时53分30秒至55分23秒,有一骑乘白色踏板两轮车的年轻人经过案发现场相关路段,在这近两分钟的视频中,犯罪嫌疑人由远及近,逐步走近镜头,临出镜头时留下了清晰的面部特征。

狐狸终于露出了尾巴,有了面部特征,侦查员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梁成,2005年12月份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侦查员立刻对犯罪嫌疑人梁成进行抓捕,并在日照市东港区某村梁成出租房内将其抓获。侦查员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扣押手机四部,提包、钱包若干,银行卡、身份证、贵宾卡、会员卡、美容卡等百余张。被抓获后,犯罪嫌疑人梁成对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除了侦查员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梁成还交待了在东港区实施砸车盗窃的多起犯罪事实。

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成用弹弓砸破他人车窗,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被盗财物价值5万余元,数额较大,还造成他人财物损坏9千余元,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梁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同时其盗窃的一名被害人财物中,还有30余万元的欠条,这些欠条对被告人没有用处,但却有可能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文中人名为化名)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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