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一男子盗窃不思悔 假释期内再行窃
来源:大众网 2016-05-12 10:10:00
大众网日照5月12日讯(见习记者 王高强 通讯员 卢琴琴)王磊于2008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万元。2012年11月20日被假释,假释期至2016年3月29日。
被假释后,王磊不但没有好好进行社区矫正,反而在2014年又操起了“旧业”。2014年5月9日凌晨,王磊伙同他人驾驶皮卡车到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新建600平方烧结厂施工工地,用自带的断线钳将该工地内电缆盘上的电缆线盗割后放在该皮卡车后座上,三人驾车离开时被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巡逻人员查获,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8 400元。
【假释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官说法】王磊的行为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同时,也把自己送上法庭。王磊正值大好年华,身体健康,应当凭借自己的双手来辛苦劳动抚养家人,而不应屡教不改,不劳而获。在这里,小编也要提醒社区矫正人员,在今后的生活中好好把握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财富。
责任编辑:崔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