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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7-17 09:49: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各项工作落实,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根据各级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贸易办商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鼓励乡镇(街道)以及县经济开发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设施建设、经营主体培育、服务支撑、对上争创等项目实施。

专项资金由县贸易办、县财政局共同管理、监督,并及时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扶强扶优。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诚信经营,做大做强;

(三)高效科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绩效观念,加强监督管理,吸引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电子商务,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工作快速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扶持:

(一)在县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在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商村(镇)、电商服务站(点)、行业协会等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个体从业者。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扶持和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和幅度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第二章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鼓励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以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结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七条对年度内新建电子商务平台,当年入驻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下简称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给予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10万元补助。以后每新入驻10家,给予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冠以“莒县”字样、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销售额以第三方平台后台数据为准),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扶持;对年销售实绩在5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万元扶持。

第九条对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电商创业个体,给予0.5万元扶持。

第十条对当年度被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国家知名网商认定为电商村(淘宝村)、电商镇(淘宝镇)的,每个电商村(淘宝村)给予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5万元扶持,给予电商镇(淘宝镇)2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对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电商交易额达300万元以上(其中,上行产品交易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2万元扶持(单个);对年交易额达800万元以上、村活跃网店数量达当地家庭户数8%以上的,给予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3万元扶持(单个)。

第十二条鼓励成立莒县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给予适当活动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对积极参加政府官方组织的电子商务展销会、对接会等活动的企业,国外、国家、省级展会每次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对承担3家以上快递物流企业业务,年配送商品达30000单以上的第三方快递物流服务企业,给予企业2万元扶持。国内知名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节点仓储企业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对年入驻实体20户、年培训电商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的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给予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1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对被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授予“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

 

第三章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需向所在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提报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莒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申请报告;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年度销售额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县经济开发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及县经济开发区要积极搞好项目的遴选,严格审核把关,由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提出初审意见后两周内上报县贸易办、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县贸易办、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确定扶持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单位或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涉及假冒伪劣、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扶持资格,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限期收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对电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享受上级扶持的,县级不再扶持,低于县级扶持标准的,按县级扶持标准补齐。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张希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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