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征收拆迁标准,规范征收拆迁秩序,有效遏制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抢栽抢种、私搭滥建等现象,为全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莒县出台了《关于规范征收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
《意见》确定规范征收拆迁管理的实施主体为:县里确定的各有关指挥部负责相应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所属地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是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征收拆迁与补偿具体工作。
《意见》对奖补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一)奖励。在项目征地拆迁区域内没有建(构)筑设施,且合理种植农作物的,给予农户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奖励费共9000元/亩;同时,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对所属村街进行奖励。(二)补偿。对以谋取拆迁利益为目的搭建农业设施、进行农作物套种的,对超出合理用途和常规搭建的棚具,包括种植、养殖、小厂房棚具等,给予1元/㎡的人工拆除费;多种农作物套种的,以一种作物为主进行补偿,其余作物给予600元/亩的人工移栽费;对超出常规装饰装修的,不予登记和补偿;对改变土地用途栽植树木、开挖鱼塘、私搭滥建的,不予登记评估,但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粮食作物的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低于9000元/亩的,按9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拆迁公告发布后,以录像和拍照固定证据为准,新增种植、栽植及建(构)筑物,限期自行拆除清理,一律恢复原状,不予确认和补偿;不自行拆除清理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依法组织拆除清理,并从补偿费中扣除拆除费用。
《意见》提出了认定与评估办法:对地上附着物的认定,由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及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畜牧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征收拆迁地上附着物认定专家库,对地上附着物种类较多、不易认定的,从专家库中选取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认定结果要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公示5天,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专家组再行鉴定;评估办法:县住建、国土部门每年从备案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2—3家专业程度高、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向社会公布。指挥部从中委托评估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认定(鉴定)结果实施评估,同一项目原则上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个人不得委托评估机构。
《意见》强调:《关于规范征收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仅适用于莒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