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6月1日讯(通讯员 张常青)5月30日,莒县东莞镇驾驶人赵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行人受伤,被依法认定负全部责任。
当日14时许,赵某约王某在一酒店饮酒。席间,赵某自恃酒量大,不顾王某多次提醒驾车不能喝酒的善意规劝,自己一人竟喝了一斤多白酒。酒后,赵某驾驶摩托车送王某回家,当车行至206国道招贤路段一岔路口时,酒劲发作,所驾摩托车失控,将对行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潘某撞到致其受伤,赵某的摩托车也严重受损。
赵某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三款之规定,赵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