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存款
一、存款的概念与种类
(一)存款概述
存款是由存款凭证或记录所代表的、各类组织机构(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对银行的债权,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支取或转账。从银行的角度看则是对存款人的一种债务。
(二)存款的种类
存款种类的划分标准有很多种,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标准区分不同形式的存款。
1、按存款人不同
按存款人不同,存款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其中,个人存款又称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又称对公存款。
2、按业务品种不同
按业务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等品种,具体分类见表2.3。
(三)外汇储蓄存款
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除了存款币种和具体管理方式不同之外,有许多共同点:两种存款业务都是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信用行为,都可按存款期限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许多银行提供“本外币一本通”之类的存款产品,实际上已将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界限淡化。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主要有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简称“瑞郎”)、新加坡元等几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不能直接存入账户,需由存款人自由选择已开办外币存款中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存入。
二、个人存款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在银行的存款。
(一)活期存款
1、活期存款的概念
活期存款是指不约定期限、可随时转账、支取并按期给付利息的个人存款。
2、活期存款的特点
储户存款、取款灵活方便;储户在通存通兑区域内银行的任一联机网点可以办理存取款、查询及口头挂失等业务;具有代收代付、代发工资等功能;适合于个人生活待用款的存储。
3、活期存款的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储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户。申请开户时,储户需正确填写开户申请书。
(2)银行操作员认真审查存款凭条各要素,核实储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收妥资金后,由银行发给存款凭证(存折或银行卡)。若储户要求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应提示储户输入密码。
(3)通常情况下,储户凭存折或银行卡办理续存或支取手续。
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存通兑,需提请储户回原开户银行网点办理业务:①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的账户;②各种原因止付的存款的销户;③正式挂失及解除挂失,冻结账户及解除冻结;④账号、公章、经办员名章及字迹辨认不清的存单。
(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个人存款。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分为四种,其中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1、定期存款利率
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若在存款到期前要求提前支取,有时会受到限制,而且还有利息损失。
2、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利息金额=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取回金额=本金+利息
3、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5、存期内利率调整的定期存款计息
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除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外,还有下表中所列的几种常见储蓄存款种类。
(四)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经常被简称为利息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