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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银行利用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套利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本网记者   2016-11-24 09:00:00

  23日,银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新《指引》),这也是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简称“31号文”)进行的全面修订。新《指引》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银监会认为,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快速发展,而现行31号文的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表外业务的监管与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

  据了解,新《指引》是在系统梳理已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表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的统领性、综合性规范。此前,31号文仅对表外业务分为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新《指引》则增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新《指引》主要的变化就是表外业务比以往范围更广了,从原来比较简单、初级的表外业务,向更复杂、更广泛的表外业务发展,这也是银行转型的必然结果。

  “由于银行表外业务内容繁多,风险各异。且近年来迅速膨胀的表外业务风险可能没有被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框架中去管理。新《指引》要求部分表外业务也按照和表内业务相同的规则来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这从风险监管角度讲,杜绝了部分银行利用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套利的动机,因为表内外监管力度是一样的。”曾刚说道。

  银监会称,新《指引》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新《指引》共6章39条,包括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及附则,强调商业银行按照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开展表外业务,并加强外部监管。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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