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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规定下银行无法办理取款案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6-09-12 10:25:00

 案情简介

    投诉人冯先生称,他于2005年用存单存款方式在A银行五莲县支行存入2万元人民币,存款方式为定期转存。因当年存款时冯先生还未成年,没有身份证,在办理存款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2016年6月28日,冯先生前往A银行取款,A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当时为冯先生办理存款业务的业务人员已不在A银行就职,其工号也已注销,所以无法为冯先生办理取款业务。建议他去日照市行询问相关办理事宜。冯先生认为取款手续过于繁琐,遂致电协会询问,是否有其他办法在五莲当地为其取出存款。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A银行取得了联系,据调查,2005年投诉人冯先生的父亲车祸身亡,收到死亡赔款20000元,其大爷冯某于2005年11月28日,持死亡赔偿款到A银行办理了五年期定期存款业务,当时填写开户申请书的证件号码为2251868。A银行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进行账户核实时,无法核实该证件的真实性,账户已于2015年1月23日被系统冻结。投诉人冯先生持定期存单办理取款时,A银行调阅原始传票,开户申请书及证件号码均为开户填写,因冯先生无法提供原开户证件,A银行无法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无法为其办理取款业务。考虑到客户经历的特殊性,A银行领导格外重视,经行领导请示后,做出了如下处理措施:客户冯先生及其母亲孙丙娥、大爷冯启臣(存单办理人),同时前往A银行柜台,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明确相关责任后,填写特殊业务审批单,由分管行长签字审批。提交原始开户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特殊业务审批单,经分行授权中心核准通过后,解除冻结,验证存单密码正确后,方可为冯先生办理取款手续。

    目前,经协会调解以及A银行做出的相关努力,冯先生已成功在A银行五莲县营业厅取出存单内存款,并对协会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法律分析

    1.《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七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十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本案中,冯先生无法提供原开户证件,A银行不能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取款业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启示

    1.涉及个人资产的存折、存单、银行卡等物件,作为持有人,一定要谨慎细心保管,一旦丢失,取款手续会变得十分复杂。本案件中的冯先生由于存款时年龄过小,对相关金融知识可能不甚了解,在存款后没有细心保存相关原始开户证件,造成了如今的麻烦。

    2.作为金融机构,本着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对待像冯先生这种特殊人群的客户,要本着不违背准则条例的前提下酌情特殊处理,让百姓办理业务更便捷、舒适。这样不仅能拉近金融机构与百姓之间的距离,更能树立金融机构办事效率的威信。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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