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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人都应该了解的支付结算知识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6-09-05 09:53:00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一、   传统支付结算业务

(一)票据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是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

1、如何使用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1)支票的填制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违反这些规定,都将导致支票无效。

支票填写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②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并按规定书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③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例一: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例二:2006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④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⑤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2)支票的背书

支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支票权利为目的,或者以将支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支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支票的背书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支票的背书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支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被背书人不能将支票继续背书转让,否则,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支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

③不得将支票金额部分转让或将支票转让给二人以上,背书人做出以上背书的,视为未背书或者支票的转让无效。

④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⑤以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支票转让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是持票人拥有合法票据权利的证明,如果背书不连续,支票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支票背书关系如下:

被背书人:乙

被背书人:丙

被背书人:丁

背书人:甲

xxxx年x月x日

背书人:乙

xxxx年x月x日

背书人:丙

xxxx年x月x日

说明:甲是支票票面上记载的收款人,甲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乙,甲称为乙的前手,乙称为甲的后手。同理,甲、乙、丙都是丁的前手,乙、丙、丁都是甲的后手。

(3)接收支票应注意事项

①没有签名盖章的支票不能收。鉴章空白的支票是“不完全票据”,这种票据无法律效力。必须请出票人补盖印鉴方可接收。

②出票签名或盖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这种鉴章不清楚或不明的支票经常被银行退票。

③支票上签章处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没有其他签名或盖章,最好拒收。支票上的签名能以盖章的方式代替,但不能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④图章颠倒的支票是有效的,可以收。

⑤盖错印章涂销后,再加盖正确印鉴的支票,可以收。出票人在盖错的印鉴上打“/”涂销,这枚印鉴视为没有记载,只要第二次所盖的印鉴和银行内原有的印鉴相同,而且户头内有足够存款,这张支票是安全的。

⑥大小写金额不符的支票不能收。

⑦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支票不能收,其它记载事项更改没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的支票不能收。

⑧背书不连续的支票不能收。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没有在支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不能收。

⑨超出支票10天提示付款期的支票不能收。

(4)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

①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对这种金融诈骗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③对屡次签发(一般一个会计年度内三次以上)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办理支票业务。

案例6.1

(一)2010年3月24日,在J银行某支行开户的A有限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4,784.00元,收款人为B商店的转账支票。2010年3月31日,收款人通过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上印章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随即退票。

接到J银行某支行上报的《空头支票报告书》后,当地人民银行对该行上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对A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2010年4月30日,在Z银行某支行开户的C有限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3,862.00元,收款人为D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2010年5月4日收款人通过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出票人账上实际余额为人民币0.00元,随即退票。

接到Z银行某支行上报的《空头支票报告书》后,当地人民银行对该行上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对C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93.10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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