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6月起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0元

2019-05-22 14:34: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张鑫

 

(1)22日上午,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对《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解读。

22日上午,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对《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解读。

(2)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费融解读了《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费融解读了《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3)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日照·海报新闻5月22日讯(见习记者 张鑫)22日上午,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费融对《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解读,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该《实施细则》将于今年6月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规定,群众可通过信函或个人送达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或2000元的奖励。

  举报受理单位受理来访或信函举报后,将对有奖举报事项进行登记,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记录交办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对符合有奖举报范围的,各承办单位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承办单位财务机构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举报人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

  《实施细则》还规定,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奖励资金保障、举报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附:《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各类举报事由及奖励额度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 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 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7. 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 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 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 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 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7. 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 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0. 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11. 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1.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 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 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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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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