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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院公布五例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网   作者:侯彦平   2017-08-18 15:22:00

大众网日照818日讯记者 侯彦平818日上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相关情况,同时公布了五例失信惩戒典型案例。这五起案例分别如下:

案例一:陈某与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陈某因与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司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司某赔偿陈某事故损失83 855元。判决生效后,司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司某,但司某一直拒绝到庭。法院依法对司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司某不予悔改,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司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纳入悬赏公告名单,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后司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妥善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对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使得被执行人无处躲藏,迫于社会舆论等多重压力,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惩戒措施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案例二:曹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案

20144月,曹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曹某甲由其父曹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离婚后,赵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20167月,曹某起诉赵某要求支付抚养费2.1万元,赵某辩称没钱支付,后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支付抚养费2.1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赵某,赵某称没有固定收入,并要求降低每月应付抚养费标准。经多方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赵某出行购买车票受到限制,且发现法院在电子显示屏公布了其失信信息,迫于压力,赵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尽快筹齐案款,并于三日后一次性缴纳了抚养费2.1万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出行、住宿、招投标等进行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并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公布。本案被执行人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威慑下,主动履行了义务,促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三:董某、赵某与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董某、赵某因与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崔某支付给董某和赵某赔偿款共计61 286.55元。判决生效后,因崔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董某、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某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且长期外出躲避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到崔某家中拘传无果,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无存款。执行法院依法将崔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其居住地张贴悬赏公告。崔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在外地上大学的女儿生活和情绪受到了极大影响;面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对崔某女儿的学业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家人的生活亦受到影响。迫于压力,崔某主动将全部案款交付执行法院,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通过报纸、电子媒体、居住地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挤压被执行人社会生存空间,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受到巨大影响。迫于多重压力,为恢复正常生活状态,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惩戒措施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案例四:

王某、王某某与潍坊高密市某村民委员会返还预交

土地流转费纠纷案

王某、王某某因鞋业生产向高密市某村委会承包土地,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二人主张该村委会应返还土地承包费及树苗费42 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高密市某村委会分两次返还王某、王某某33 252元。调解书生效后,高密市某村委会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村委会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该村委会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630日,该村委会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评优考核中受到点名批评,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付清全部欠款,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将村委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地方政府对村委会在评先树优、年终考评等方面施以惩戒,是失信被执行名单制度发挥功能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有关单位落实联动机制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本案被执行人迫于政府评优考核压力,主动履行义务,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例五:

日照某石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集团公司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日照某石材公司因与河南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河南某建设集团公司向日照某石材公司支付工程款 3 005 99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河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照某石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传唤河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均未到庭。执行人员先后八次往返于郑州日照之间,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方式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公司房产、土地、银行账户等均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利害关系人又提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法院及时将河南某建设集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其招投标资格、贷款融资等受到影响。被执行人迫于各项惩戒措施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案件妥善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有关联动单位通报,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在招投标、贷款融资等方面受到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巨大影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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