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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费者"状告"日照商家 3000元海参买得不值

来源:大众网   作者:陈平平 丁丽   2017-03-09 16:45:00

大众网日照39日讯记者 陈平平  实习生 丁丽)近日,东港区消费者协会收到了来自一名福建消费者有关网购产品广告与实物不符的投诉,经调查了解后,东港消协积极调解,促使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给消费者免费退货。

20169月,来自福建的消费者在一家网络购物网站上看到某海参产品的促销宣传,其广告宣传该海参有健脾祛湿、补血、生津、消肿、增强免疫力、健脑益智、预防心血管疾病等治疗和暗示性功效宣传。受该广告影响,消费者下单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产品。

收到产品后,该福建消费者发现该海参与网上广告宣传内容不符,使用之后也没有网上广告宣传的功效,觉得是在误导消费者购物,欺诈消费者。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货并按照消法规定赔偿,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

东港消协收到投诉后,立即对该网站进行调查。经查实,为了推销其产品,该网站在网页上宣传自家产品时用了健脾祛湿、补血、生津、消肿、增强免疫力、健脑益智、预防心血管疾病等词汇,且未在广告中注明引用广告语的出处和来源。

东港消协的工作人员表示,从消费者投诉内容上无法确定被投诉举报人有欺诈的故意,站在消费者角度上看也不会认为海参能治疗疾病并因此作出错误判断而购买。

在充分的调查后,东港消协通过积极调解,促使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给消费者免费退货,因广告未构成欺诈,对消费者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网购产品广告与实物不符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发布的海参广告宣传中,引用语未及时标明出处和研究成果来源。《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印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该广告虽涉嫌违反《广告法》但未构成欺诈。该商家只是为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并非故意欺诈,并无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其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保持理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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