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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给企事业单位“写信”:重申环保15个“严禁”

来源:大众网   作者:侯彦平   2017-07-11 17:14:00

大众网日照711日讯记者 侯彦平)近日,日照市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了给全市企事业单位的“一封信”,以这种方式向相关单位传达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重申了法律的严苛与不容触碰,并着重强调了环保方面的15个“严禁”,要求全市企事业单位敬畏法律,严守法律,不要触碰法律底线。

在这封公开信中首先强调,环保执法是法律赋予环境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遵法守法是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及新修订的“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损害担责、污染防治、持证排污、信息公开等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赋予了监管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刑事司法等强制手段。

近期,有些地方发生多起企业拒绝环保执法检查、撕毁封条擅自投产等公然违法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违法人员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环保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严肃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净化环保执法环境。为此,日照市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重的提出,全市广大企事业单位要敬畏法律、严守法律,不得触碰法律底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此外,信中还重申了15个“严禁”。

15个“严禁”内容如下:

一、严禁阻挠、拒绝执法检查。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不得阻挠、拒绝执法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的,甚至扣押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严禁擅自撕毁封条。对排污者擅自撕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

三、严禁未批先建。严格执行日照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制度,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四、严禁违反“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律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五、严禁新上“散乱污”企业。对违反规定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散乱污”企业,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恢复原状。

六、严禁无许可证排污、超标排污。违反法律规定,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一律实施限产、停产,直至停业、关闭。

七、严禁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自然环境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含铅、汞、镉、铬、砷等有毒物质的,依法追究其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八、严禁非法设置排污口。对违反法律规定,在沿海、沿河、沿库(水库)等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拆除、取缔,并处以罚款。

九、严禁非法排污污染土壤环境。禁止新建对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禁止在农业用地违规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有毒、有害污染物;禁止向农田、草地、林地、渔业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十、严禁非法采矿污染生态环境。对违反矿产资源及环保法律法规擅自开挖矿山、损害生态环境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严禁非法养殖畜禽。禁养区内严禁设立畜禽养殖场;控养区和可养区内符合要求的养殖项目,要配套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不能有效处置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恢复原状。

十二、严禁违反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沿海岸带、近岸海域生态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生态区域,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三、严禁检测数据造假。对不按规定开展自行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编制虚假检测数据,不能证明达标排放或者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及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严禁不履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对不按规定要求公开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环境管理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公告。

十五、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环评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处罚,并对污染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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