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2022-06-09 08:3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双宏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双宏 日照报道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根据《通知》,在原9个省(市)部分区域已经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新增山东等8个省(市)区域内开展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等值500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借用外债。《通知》实施后,日照市经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如成立时间满1年、存在实际经营活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近两年无外汇处罚记录,可在等值5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自身净资产规模限制。

  下一步,外汇局日照市中心支局将在山东省分局指导下,积极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引导银行创新跨境融资产品模式,丰富汇率避险工具,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日照市辖内主体如有相关业务需求可咨询所在地外汇局。联系电话:

  0633-2298082(外汇局日照市中心支局)

  0633-6222653(外汇局莒县支局)

  0633-6157157(外汇局五莲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

  “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汇发〔2022〕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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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路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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