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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特色存单到期未转存造成利息差额纠纷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7-02-17 09:40:00

    案情简介

    市民张老先生向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其2014年在A银行存款时,定期存款未设定自动转存,存单上有“不自动转存”的字样,与自己手中持有的该银行的现有存单不一致,导致其在2016年支取时,较设定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利息少1000余元。张老先生表示在2015年到期后,曾向A银行进行过转存,但银行表示不用办理转存,造成2016年到期后利息减少,为此多次向A银行进行投诉未果,遂向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情况

    投诉人张老先生已八十高龄,了解投诉基本情况后协会工作人员首先劝解安抚张老先生的情绪,后及时联系A银行调阅相关业务档案。经查实,张老先生当时办理的为“个人特色存款”存单,该存款产品为该行2014年推出的新产品,起存金额1000元,该产品享受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上浮30%的优惠(正常存款享受上浮10%),该存单可以提前支取但不能部分提前支取,同时该存单不能自动转存,张老先生在存款时已经签署了告知书。针对投诉人反映2015年曾经进行转存的情况,A银行对其全年业务流水进行了梳理,未发现其在存款到期月份办理过柜面业务。核实情况后,协会安排双方会面调解,考虑到张老先生为该行老客户,且年龄较大,A银行提供了有关证据并对张老先生进行了安抚,张老先生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可,双方和解。

    法律分析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款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规定: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该案例中,客户由于年龄较大,对其签署的告知书等事项发生遗忘、记忆模糊的情况,导致投诉发生。在向经办A银行申请复核时,A银行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受理、复核,并向客户做好解释。

    案例启示

    1、目前新的存款产品的不断推出,银行业应当加强新产品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一定要及时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时提醒可能产生的风险。

    2、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施,存款利率已经全面放开,原有的《储蓄管理条例》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市场需求,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下,存在一个法人,不同网点存款利率不同的情况,部分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环境。

    3、金融消费者应切实注意有关金融产品的宣传,在注意其收益的同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有关合同,防止出现纠纷。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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