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如实告知很重要,带病投保不可取

2024-03-14 08:13: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晓燕

  大众网记者 李晓燕 通讯员 刘禄超 日照报道

  案例简介

  客户孙先生在销售人员推荐下于2018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及康悦医疗保险,投保时告知身体健康,未有疾病等情况。2023年2月份孙先生因病住院,5月份到公司申请理赔,经销售人员初步审核发现其病历记载有病史,遂告知客户该情况属于带病投保,可能无法正常理赔;理赔资料提交后,经省公司理赔部门审核后,发现病历有既往病史记录,发起调查后,定义为“阳性件”,不符合公司正常赔付标准。客户对公司理赔调查结果不认可,要求按主险保额赔付。

  理赔调查情况

  经审核客户孙先生的病历,发现病历记录既往史:“高血压病”病史10余年,长期口服药物降压治疗。有“糖尿病”病史5年,长期口服药物降糖治疗。2023年9月邀请客户到公司做了病史情况的调查询问笔录,笔录为客户亲笔签名,公司调查岗与客服经理见证且亲笔签名,调查询问笔录情况如下:

  问:你是何时何地被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

  答:没有去医院看过,就是在村卫生室用血压仪和血糖仪测出来的,高血压10多年,血糖高5年。

  问:是如何治疗的?

  答:没有正规治疗,就是在村卫生室拿药吃。

  问:投保时是否告知业务员病史情况?

  答:没有,平时控制很好,没有当回事也没告知。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以上案例中,销售人员在投保时已经询问过客户身体健康状况,孙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无法正常理赔。

  消费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在投保保险时保险人有说明义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也是投保人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理赔纠纷的重要内容。投保时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无法获得保险保障,所交保费可能也会受到损失,如实告知很重要,带病投保不可取。

初审编辑:赵洪芝

责任编辑:孙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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