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出台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
来源:大众网德州 作者:韩超 2014-03-28 15:41:00
■3类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最大保障面积50平方米
■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7至8元
3月27日,记者从德州市房管中心获悉,为完善中心城区租赁型保障房制度,加强对租赁型保障房的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市民政局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德州市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进入并轨运行的过渡阶段。
《细则》对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条件、租金补贴、家庭财产和租后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提出,廉租住房房源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在需要时可互相调剂、统筹利用、统一管理,并逐步实现并轨运行。
根据《细则》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的人均财产应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2倍;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申请家庭与申请人非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在当地合计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申请家庭与申请人非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在当地合计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未婚或离异(丧偶)且不带子女,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在当地有比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申请人与父母等直系亲属人均财产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申请人父母等直系亲属不在当地,且申请人与父母等直系亲属在当地均无住房;或申请人与父母等直系亲属在当地合计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8平方米。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员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实际居住;申请人与当地就业单位签订了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含)以上,申请人与父母等直系亲属人均财产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申请人与父母等直系亲属在当地均无房,或在当地合计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
中心城区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具体标准是,1人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25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3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2014年中心城区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其他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以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记者 韩超 通讯员 葛彬 马赛)
责任编辑:李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