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林业局提醒:护林员在岗在位吸烟要被解聘!

2018-03-19 10:4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徐静静

林区禁止吸烟

大众网日照3月18日讯(记者 徐静静)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部署,全面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严格护林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结合日照市实际,日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护林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组织建设,狠抓队伍管理

按照《日照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要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护林员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护林员管理工作,按照“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从管人、管事上做起,切实加强对护林员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严格护林员队伍管理,逐步推行规范着装、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护林员工作日志核查,抽查护林员到岗到位情况。

二、加大管护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各级护林员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特殊时期、特定时段,充分发挥护林员队伍的职能职责,突出资源管护和前沿巡防作用,合理调度护林人员,机动分配管护力量,对重点管护区域要予以人员倾斜,重点管护地段要严防死守,从预防、管理、指挥和调度层面提升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和管护水平,做到森林资源管护的全方位、全覆盖和全天候。要进一步完善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指挥系统,畅通护林员队伍联络渠道,一旦发生火情、火警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做到通知必到、到位尽职、到岗尽责。

三、严格考勤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护林员管理部门要全面加强护林员队伍的考勤管理,建立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台帐,定期召开护林员工作会议,了解护林员工作情况,并对护林员进行综合考评。已经建立护林员定位终端的区县,要充分发挥网络管理平台的定位作用,不定期抽查护林员在岗在位履职尽责情况。对不在岗、不履职、不服从安排的护林员,要依据《日照市护林员管理办法》,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坚决采取动态调整措施,以确保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敢于管理的护林员队伍,实现林业精准扶贫与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双赢。森林防火重点时期,护林员要全天到位、全日在岗,坚决杜绝私自空岗、擅自离岗、无故漏岗等行为发生。同时,护林员在岗在职期间,严禁在管护林区、林缘500米以内吸烟。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管护区域内频发森林火灾或发生严重涉林案件的,要追究渎职、失职责任,并予以辞退。对辞退护林员后出现的岗位空缺,各级护林员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护林员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优先选择贫困人口予以补齐。

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县根据实际和《日照市护林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区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与护林员签订林区纪律承诺书。

附《日照市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护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要按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护林员队伍管理机构并安排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护林员的配备,要结合当地实际,原则上按每500-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标准选聘。

第五条 护林员的选聘应严格按以下条件、程序进行。

(一)护林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热爱林业工作并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45-65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

3.护林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没有盗伐、滥伐、毁林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5.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在职村干部、外出务工人员不得兼职或选聘为护林员);

6.护林员选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远离责任林地的人员不得聘为护林员。

(二)护林员聘用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在村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村(居)两委推荐,乡(镇、街道)审查后,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复核拟定人选,将拟定的护林人员在乡(镇、街道)或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对无异议人员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签订管护合同,统一发给护林人员工作证,建立护林员管理挡案,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护林员非终身制,每次聘用期限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及年龄超过65周岁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由原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聘。

第七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造林绿化、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认识,强化全社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防火期要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有关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并制止野外放牧。在封山育林期,一旦发现进山入林的垦荒、放牧、砍柴等人为破坏活动,护林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查处;

(四)发现违法、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林地、滥采矿行为以及不执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查处;

(五)森林防火期内(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建立进山人员登记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人员进山,收缴火种,发现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林业部门,并积极参与组织扑救;

(六)做好森林病虫害和野生动物调查,发现森林病虫害或可疑病死木、枯死木,发现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及时上报镇街道林业站;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七)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八)负责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九)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营造、抚育和监测工作;

(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护林员实行GPS定位管理,在日常工作中要全天候开机,自觉接受和服从林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护林员颁发岗位聘用证书。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护林员队伍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按时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及是否优先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市级根据情况择期进行表彰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林业病虫灾害、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森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森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减发劳务费、解聘、开除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林区、林缘500米范围以内吸烟的;

(二)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四)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五)责任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又不整改,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森林火灾,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森林火灾扩大蔓延的;

(六)责任区内发生林业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第十三条 护林员聘任期间应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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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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