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经理”骗财骗色 日照一男子获刑一年

2017-11-20 11:3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张伟 王军

大众网日照1120日讯(通讯员 张伟 王军)无业男子周某谎称自己是某公司业务经理,以谈对象为名,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并在交往期间盗窃及诈骗被害女性财物。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8月至2016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通过QQ离异单身交流群,谎称自己系某药业公司业务经理、经营大理石厂、有房有车,结识了多名女性,并采用花言巧语、许诺结婚等手段骗取对方信任,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20162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在与被害人杨某交往期间,以购买保险、经营大理石厂等名义,先后骗取杨某现金32000元;20165月,被告人周某在与被害人张某交往期间,在张某家中,多次盗窃其现金共计3 500元及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价值共计4 575元);20166月,被告人周某在与被害人王某交往期间,以出差、银行卡丢失等名义,先后骗取王某现金2500元;20167月初,被告人周某在与被害人孙某交往期间,以外出办事的名义,骗取孙某现金1000元;2016717日晚,被告人周某在与被害人朱某交往期间,在朱某租住房内,盗窃朱某钱包内的现金100元。

后张女士发现财物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周某有重大嫌疑,经过进一步侦查将此案破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已赔偿上述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王某、孙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以周某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向东港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诈骗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东港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五名被害女性不仅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她们情感上受到的伤害,这值得我们思考。近年来,QQ、微信、陌陌等网络交友软件的兴起,在便利人们交友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骗财骗色的案件。犯罪分子往往抓住部分被害人涉世不深、爱慕虚荣的特点,利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虚构个人经历及财产状况,骗取对方青睐及信任后再实施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市民,网络社交活动中应谨慎交友,发展恋爱关系前务必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情况,切实保护好个人人身、财产安全,莫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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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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