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多措并举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

2017-11-07 14:1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侯彦平

大众网日照117日讯 (记者 侯彦平) 6日,记者从日照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近日,日照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从备案管理、销售管理、现场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加强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管理,并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经过多年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楼盘、聘用专业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在日照市已成为常态,专业代理公司、房产中介机构成为楼市代理销售的主力。目前,在代理销售市场,有些中介机构未经主管部门备案,有些机构销售情况不透明、不公开,甚至为了提升业绩对购房人虚假宣传承诺、一房两卖、签订阴阳合同等,侵犯了购房人权利、扰乱了房地产销售市场秩序。
  对此,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受委托的经纪机构须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日照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主管部门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在监管环节将采取并联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在申请办理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时,应在申报资料中一并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等资料。其中,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应载明委托代理的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为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实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现场公示制度。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须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委托代理合同、销售房源信息等内容,在项目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监督。未经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项目销售现场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工作人员提醒说。
  通知明确,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方式,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的经纪行为。在项目操作过程中,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开发企业对销售代理机构负有连带责任,双方将依法依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销售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明确其承担权利、义务的条款,并切实履行合同责任。
  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房地产销售市场良好环境,我市相关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清理整顿不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秩序。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将重点对不具备销售代理资格、不公示有关信息、违规销售房屋的销售代理机构,委托未经备案的销售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开发企业,一房两卖、侵犯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不规范销售代理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工作人员表示,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责令进行整改,扣减企业信用分、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媒体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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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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