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6月7日讯(通讯员 李晓艳 胡科刚)老汉驾驶三轮摩托车为他人运输货物,运输价格每趟20元,谁想半路起火致货物损毁,老汉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造成的,只能承担巨额货物损失费。近日,日照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吕某系短途货物运输三轮车的车主,刘某系某保健品的代理人,双方存在多年运输合作关系。刘某订购的保健品经物流公司运输至日照后,再由吕某运输至其公司。2015年8月,刘某订购的保健品运抵日照后,吕某代为运输,车辆行驶至半途时发生火灾,致货物大部分烧毁、烧没,货值达185500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吕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吕某赔偿货物损失185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作为承运人负有及时、安全的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义务。本案刘某将其产品交由吕某运输,刘某支付运费给吕某,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主体的吕某,其负有及时、安全的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义务,其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吕某未能将刘某交付运输的货物安全、及时的运抵目的地,同时其亦不能举证证明该损失系因不可抗力或货物自身的自燃性质所造成,因此其应对刘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吕某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