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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城乡规划管理新办法实施 旧规执行16年成历史

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希嘉   2015-04-17 15:31:00

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日照417日讯记者 张希嘉417日,记者从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日照市人民政府第89号市长令发布,于20151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将会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作用,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介绍,在本次《办法》发布实施以前,日照市执行的是1999年出台的《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出台的《办法》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五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日照市城乡规划的种类、编制主体、编制要求、编制审批程序以及修改程序等内容。

其中,第三章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结合日照市规划管理制度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了规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办法》对规划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还对监督检查制度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办法》解读

1、关于适用范围和规划管理体制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2、关于规划许可内容的有效期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应当注明有效期:(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建设项目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五)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自规划条件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长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提出规划许可申请。”

3、关于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

为尽快落实《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推进新农村建设,《办法》分村民住宅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两种情况,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定了不同审批程序。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持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建住宅简易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关于规划批后监管

实施规划许可前公告制度。《办法》规定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实施规划公示制度。《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等。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实施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加大了对临时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第四十条规定“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庞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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