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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写欠条麻烦大 日照一男子被诬告借款两次遭起诉

来源:大众网   作者:程学珍 韩增军   2015-04-10 16:09:00

通讯员 程学珍 韩增军  

被告从原告那里借了6500,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后来,原告称借条丢失,让被告再给出具一张借条,两张借条除了落款时间不一样,内容都一样。结果原告拿着两张类似的借条,要求被告还款1.3万元。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只还款6500元。

原告李明与被告张松(均系化名),2007年在莒县长岭镇某瓦厂打工时相识。

20151,李明起诉称:201248,张松以给儿子建房为由,向李明借款6500,双方打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明现金6500(陆仟伍佰元整)借款人张松。

同年58,张松又以装修为由,借款6500,借条内容一模一样,唯一的区别是落款时间不同,两次借款张松分别于201212月、20136月给李明出具了借条,后经李明多次催要,张松一拖再拖。李明于是诉至莒县法院,要求张松付还借款13000元。

被告张松对原告李明的主张不认可,:我于201548,向李明借款6500元是事实,并于201212月给李明出具了一张6500元的借条。20136,李明找到我说,借条在他儿子处找不到了,让我再给写张借条,我就又给写了张。两张借条是同一张,我只借了李明6500元钱,只同意还款6500元。

两张除了落款时间不同,内容一模一样的借条,到底是借了两次钱,还是只借了一次钱,但是打了两次借条?

今年3,莒县法院判决张松偿还李明借款6500元。

【法官说法】

“原告李明与被告张松对第一张借条形成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数额陈述一致,予以确认,但双方对第二张借条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意见相反。”法官介绍,李明虽主张张松两次借款共13000,但其于201212月向张松索要借条时,应意识到借款的风险,按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向张松索要借款额为13000元的借条或各为6500元的两张借条,但张松只给其出具了数额为6500元的借条一张。李明主张于次年6月再向张松索要数额为6500元另一张借条,与常理不符,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张松辩称其给李明出具了一张6500元的借条后,当李明以丢失为由再次向其索要借条,就又给李明出具了借条。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系受文化和法律水平所限造成。因两张借条数额等同,依照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张松主张予以采信。

法官提醒,在向别人出具借条时一定要写明白,像本案中的张松如果在写第二张借条时在上面注明是补写的借条,比如在第二张借条上写明“此借条为补写的第一份借条,第一份借条作废,以此为准”等类似字眼,就不会有这样的麻烦了。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庞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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